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预习:债权人
【摘要】2016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已成定局,新一轮的造价师备考马上就要开始了,造价师考试并不难,找到适合的复习方法并付出努力,拿到造价工程师考试证书很easy!!!小编整理: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预习:债权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造价管理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造价管理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提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造价管理考点: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以下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造价管理考点: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造价管理考点: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P38中)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造价管理考点:合同债务的抵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P39上)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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