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松绑:这两类情况将不再定性为“转包”
【摘要】住建部起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市施函[2016]121号),修订2014出台的关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挂靠、转包”的认定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删去两项“转包”的认定标准
以下两类情况不再直接认定为“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挂靠”的认定标准仅剩4项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转包”条款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三、大部分“挂靠”改为“转包”
以下5类情况不再认定为“挂靠”,而是“转包”,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
1.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2.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4.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5.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四、新增一类“转包”情况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五、“违法发包”的认定标准增加
除之前的规定外,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也属于违法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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