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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造价工程师将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

更新时间:2018-01-23 16:49: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43收藏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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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造价工程师将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以下是详细

  【摘要】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造价工程师将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以下是详细内容:

  点击查看:关于住建部发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分析解读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水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委、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8年2月14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aojiaguanlichu@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 010-58933231 58933216(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请在信封上注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ost Engineer

  Level 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实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七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准予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一级)》(或电子证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二级)》(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注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共同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料测量师)的互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计量与计价;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四)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五)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六)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其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上签章。对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附件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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