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调整《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证书核发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按照我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效率,方便施工企业即时办理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对《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川建价发〔2014〕34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将第十三条第(三)款内容调整为:
核发《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1、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发证工作。
2、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发证工作。除省属施工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外入川企业外,无论核定的各项规费费率高低,均由所申办地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和发证。
二、工作要求
1、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制度。制定和公开办事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2、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川建价发〔2014〕34号)、《关于修订〈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5〕48号)的规定,对申办企业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严格进行审查并核定各项费率,审查和核定工作应规范。
3、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现场核发,不得拖延。
4、对当年已核定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当年不得重新核定。
三、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全省《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发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抽查工作。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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