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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备考讲义:第六章第三节

更新时间:2019-12-18 09:46:1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2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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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新一轮的备考拉开序幕,环球网校为考生整理分享了“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备考讲义:第六章第三节”,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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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 保修期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备考讲义:第六章第三节”,供广大考生参考。为了能够及时获取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报名时间等考试时间节点,考生还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免费领取一级造价工程师历年真题、环球网校免费课程和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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