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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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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低于成本报价界定方法的思考
  1、困难的界定
  对是否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的界定,目前的主要方法是“企业自证,评委认定”。即: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
  从本质上说,这个方法类似民法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追求“形式上的真实”,其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但是,这个方法在招投标实践中却显得随意性很大,维持“公平、公正”的成本太高,难以达到政府对工程价格进行规制的目的。首先,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即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作为竞争的策略,投标人也决不会承认,他会竭力寻找理由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真实成本的计算较为复杂,对个别成本的考查更是难以把握,因此,评标委员会对其是否低于成本的认定,将由于经验、水平的差异出现莫衷一是的局面,此其一;由于评标老师的职业道德的差异,对不同企业的同类工程报价,其评价标准可能发生变化,出现“此一时、彼一时”的现象,此其二;不同的评标老师,对类似工程报价由于“见仁见智”的缘故,可能作出迥然不同的决定,此其三;由于评标委员会掌握着低价能否中标的权力,这就增加了一个寻租的机会,使投标人预先“勾兑”潜在的评标老师和评委。于是我们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受到责难和非议。
  从理论上说,对低于成本的界定还面临“?便车”的问题。评委评标是有成本的,招标人对评委的工作肯定会支付报酬,但是,对评委支付的报酬不是以他的工作质量为标准的,即:无论评委的水平如何,也无论他的评价是否正确,他都将获得与其他评委一样的报酬,没有人会因为他的评价最正确而增加报酬。因此,评委在确定某一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会采取“?便车”的态度。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会附合招标人意见。而我们只能期待“道德责任感”来保证评委说真话,(但不能保证其真话的正确性),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
  为维持招标投标的公平和公正,也许我们可以采取提高评标老师的水平、职业道德,以及在更大范围内随机抽取评标老师的措施。但是,在众多的小城市和县城,高水平、高素养的老师屈指可数,而提高评标老师水平、职业道德的成本却相当大,因为我们不能仅仅指望通过培训便能迅速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道德责任感。事实上我们必须为此而建立一种机制,一种选择合格老师和约束老师行为的监督机制。如果我们一律从外地抽取老师,那么其招标成本必将大幅度增加,对于规模较小或者一般的工程,显然将由于招标成本与工程造价不相称而难以实施。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能解决“见仁见智”、多重标准和随意性问题,一言以蔽之,“企业自证,评委认定”的方式,无法为界定低于成本报价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
  假如我们因为现实的原因难以有效实施上述措施,也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界定方法,那么由于工程价格趋于成本的必然性,这就注定了我们??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以及评标委员会,将不得不最终放弃严格界定低于成本报价这道防线,让不合理的低价泛滥,从而损害我们的市场和事业。
  2、思维定势的转变
  有的老师提供了以历史成本来考查投标报价的方法,即以投标人上年度的销售利润率来判断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当投标人的降价幅度高于其上年度销售利润率时,便意味着该投标报价低于了成本。这样实施是否可行,有待实践检验,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然而这个办法的不合理之处恰恰在于“以历史成本考查现实报价”,当一个企业年度销售利润率明确后,该企业下一年度的投标报价下浮率的下限也便确定了,否则便只能制造虚假的工程预算(计划)价格和让利幅度。此外,财务资料真实性的确认权向其他部门的转移,无异乎评标委员会的扩展,增加了新的寻租契机。
  上述办法,以及“企业自证,评委认定”的办法,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我们的着眼点在于考查投标人提供的证据,是以“证据”为核心、围绕“证据”所进行的判断。据了解,国际上处理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的商务案件,的确是以证据为核心的,但所涉及的案件大多具有相当的影响,其标的物数额巨大,处理的程序繁复,并不适用于大量的日常招投标活动。民法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对法律事实的确认,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同为准;对一些难辩真伪或者专业技术方面的事实,则需要司法鉴定。而我们对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就其实质而言,相当于由评标委员会承担司法鉴定的职责,然后再由招标人行使“认同”或“否定”的职责。难怪我们陷于被动之中。
  我们能否转换一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呢?能否摈弃以“证据”为核心来判断的作法,而改为以预先设立的“规则”来进行判断的作法?例如我们制订一项市场竞争的规则,并以这项规则来作为是否低于成本的判断依据,显然更方便一些,既简便易行,又克服了前文所述的各种弊端,而且满足了政府对工程价格进行规制的要求。
  3、维克瑞拍卖法的启示
  众所周知,公共物品是一种非排他性的产品,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缺乏支付公共物品成本的积极性。怎样解决呢?经济学家提出:以每个受益人对该公共物品的效用来考查,只要这些效用足以支付生产公共物品的成本,便可由政府对各受益人收取相当于每个受益人效用的税收,用以生产该公共物品。至于如何知道(或确定)每个人的效用,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了一个方案,称为克拉克机制。
克拉克机制与本文无关,但克拉克机制解决每个人的真实效用的办法,却给人以启迪。克拉克机制的核心,是要通过该机制的实施,促使每个人理智地说实话。美国经济学家维克瑞提出的竞价拍卖法,其核心也是以其方法促使竞价者理智地说实话,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竞价者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维克瑞拍卖,也称二级密封价格拍卖。例如拍卖名画时,让每个竞买者把愿意出的最高价格写在纸上,装入信封密封。如同工程开标一样,拍卖人开封公布各竞买者报价,出价最高的人中标,得到名画。与工程招投标不同的是,中标者实际上只按次高报价付款成交。按照这种办法,每个人的最优选择便是理智地说实话。例如,一个人对该名画的真实估价为10万,如果说实话,出价10万,而次高报价为9.6万,那么他在买到名画的同时,得到0.4万的净收益;如果他说谎报价9.5万,则净收益为0,因为他不能买到名画。如果他夸大名画价值,报价10.5万,其结果将有两种:当次高报价仍为9.6万时,他提高报价显得毫无意义;假如次高报价者也夸大名画价值,报价10.2万,那么他将要损失0.2万元,因为名画的价值为10万元。这意味着说实话的结果比说谎的结果对自己更有利。
  无论克拉克机制或维克瑞拍卖法是否付诸实施,毕竟给我们指点了另一条思路。本文试图从制订规则这条思路出发,寻求一个新的方法,来解决如何界定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问题。这个方法可简称为,“次低标价最优原则”,分两个层次,相辅相成,即:在众多投标报价中,以次低投标报价为最优;在预先设定的规则所约束的范围内,最低投标报价即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四、实行次低报价最优原则的基础
  1、时机与条件
  现代经济学认为,“经济人”即经济行为者,是利己人和理性人。其一,利己是指追求预期效用的最大化,其效用既包括利己主义,即主要追求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同时包括各种偏好:物质、享乐主义;艺术、哲学理念、利他主义等,因而既有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的一面,也有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面。其二,理性是指可以把握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能够面对市场实际,通过对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效果的评估,理智地决策,来把握他的行动的预期效用。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市场经济秩序正逐步完善,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日本企业家小官龙太嘞所谓的“幼稚园阶段”,那么目前至少已经达到中学阶段。这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我们也有深切的体会。企图通过关系、侥幸或非法手段中标的企业越来越少,对投标机会的评估,中标概率的评估以及投标策略已逐渐为投标企业所熟知并在实践中尝试。投标企业正逐渐成熟为“经济人”,既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能够较为理智地把握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句话,利己与理性基本上已兼而有之。我们有条件通过制定规则,约束投标人的非理性行为,促使其理性地参与投标。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劳务、材料价格、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已全面放开、随行就市,工程施工索赔、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也正在积极探索中;特别是国家正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这项工程造价改革的意义在于:不但是我国在工程造价领域正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措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既适应WTO的“政策透明”的要求,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工程价格方面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这必将为招投标开拓一个新的领域和市场竞争的空间。如果说过去我们不得不着眼于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并几乎以此确定中标与否,那么,现在我们则必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管理、施工技术管理上下功夫,必须研究招投标竞争理论,理智地投标决策。
  2、理论依据
  工程招投标竞争理论,是市场竞争理论和博弈理论在招投标竞争中的实际运用。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是指:在对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一竞争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优的;如果某一参与者改变策略(而其他方不改变策略),那么他的效用将会降低。也就是说,在招投标中,某一投标人首先须设定对方可能采取何种竞争策略,然后针对性地制定优于对方的策略,而对方亦按照这种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投标人的策略都是最优的,如果某一投标人改变其针对性的策略,那么他的中标概率将会降低。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具有多种形式。而在招投标竞争中,价格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国经济学家约瑟夫.伯特兰提出一种竞争模型,即:对于生产能力很容易扩大的行业,在对手价格固定不变的假设下,可以通过选取价格来使其利润最大化。也就是说:假定对手不改变价格,那么可以通过降低其产品的价格来争得对手的顾客,从而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这是一种寡头垄断竞争,即“伯特兰”(BERTAND)竞争。在这种模型中,对手亦会如此考虑,从而进一步让价。这一过程一直到使利润为零的水平为止。这时,任何让价都不会使厂商获利。但是,这里所称的利润,应当是指高于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如果没有利润的话,那么为降低成本而投资实施的技术创新就不会给厂商带来任何回报。
  实际上,竞争理论强调在许多经济境况下,报酬取决于相对业绩而不是绝对业绩。在“伯特兰”竞争模型中,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即产品价格与次佳效率厂商的边际成本相等,厂商在单位产品上所获利润取决于效率最佳的生产者与效率次佳的生产之间的边际成本的差异。
  招投标竞争是不完全竞争,每一工程竞争的参与者数量有限,因为信息的发布与搜寻都是有成本的,而且应当是有效率的。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并不能解决全部信息问题,投标所需的全部信息的搜寻成本和交通费用将成为进入市场的障碍。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把一个很小的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到全国每一个角落的原因。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每一个工程招投标竞争都是一个局部市场,无数局部市场构成招投标整体市场。同理,对“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生产者的边际成本”的认知也适用于局部市场,利润取决于最佳效率与次佳效率之间的差异这种情况,发生在博弈参与者之间。产品价格由局部竞争参与者中的次低成本确定,最终必然导致社会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生产者的边际成本。


3、投标目的与竞争策略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即: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企业投标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是为了社会或他人谋利。但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竞争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伯特兰竞争),即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竞争对手。一般说来,如果你的报价低于所有竞争对手的概率大于0.7,那么你将具有七成以上的中标机会。换言之,如果你要有七成以上中标的把握,那么你的投标报价应当具有低于所有竞争对手七成以上的概率。这就注定了投标人必须以低价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形下,“中标与利润”分割为两个对立矛盾的目标:为了获得较理想的利润,你必须以较高的价格投标,但却因价格较高而失去中标机会,其收益为“零”;如果想要提高中标概率,则须以较低价格投标,但中标后却难以获得理想的利润,甚至可能因为价格过低,其利润趋于“零”或负值。这是两难的“逆向选择”:或者低价中标,或者高价失标。投标人必须理性地明确追求的目标,确定收益期望值,在利润和中标概率间寻求平衡点,力求预期效用最大化。当有的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时,虽然他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利??只是他变换了手法,以暂时的亏损来换取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但这是一种风险很大、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的作法。对于投标人而言,亏损可能造成信心丧失和管理的混乱,也可能因为亏损影响到工程工期、质量,或其他种种原因而失去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由于低于成本的作法属不正当竞争,因而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而且势必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事实上,当投标人以较低价格投标时,并不意味着该投标人可能亏损,因为企业间的个别成本存在着差异。在投标报价趋于成本的条件下,企业的利润主要体现于高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所产生的收益,即企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所形成的利润(或效率最佳的生产者与效率次佳的生产之间的边际成本的差异)。个别成本较低的企业,即使其报价相当于或低于其他企业的成本时,仍然有利可得;而个别成本较高的企业,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他要么通过机会评估而放弃投标,要么以求生存而放弃对利润的追求。即使他的报价高于其他企业,也可能低于了自己的个别成本。但是,投标人对竞争对手的成本水平以及最后的具体报价,实际上是无法准确把握的,因此,无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处于何种水平,他都必须遵循博弈的原则:使自己的报价优于(低于)所有竞争对手假定的报价(策略)。在这种情形下,低成本的企业以其真实成本报价,可以使中标概率最大化,但并非预期效用的最大化。这是不符合经济人的行为准则的,也并不符合社会进步的原则。因为缺乏利益的激励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企业只能萎缩,社会则会停滞不前。
实行次低标价最优原则,由于将排除不合理的最低报价,因而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使生产力水平较高的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并可以促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企业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下表试图表明这种状况。
  投标企业 投标报价 通常情况下 实行次低标价
个别成本 实际报价 中标概率 预期效用 如A调整报价 中标概率 预期效用
A 1.00 0.95 1.00 0 1.00 0.50 0.05
B 1.00 1.00 0 0 1.00 0.50 0
C 1.00 1.05 0 0 1.05 0 0
上表建立在假定投标人都了解对手成本状况的前提下,并设定各企业的成本水平各大致相差5%。当各企业均以成本价投标时,A企业报价最低中标,但其效用为0。由于最低报价将被排除,A企业必须增加报价额5%,才能保持与中等成本水平的企业一致,避免被排除,由此他获得5%的效用;B企业为了保证低价优势,同时又不被排除而不能调整增加报价,但即使中标其效用仍然为0;C企业如果仍以成本价投标,其中标概率仍为0,但如果调整,改为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投标,则将造成亏损。
  假如投标人对竞争对手都缺乏了解,各投标人将如何决策呢?首先,他只能假定各投标人的成本水平都与自己一样,否则他将面临更大的风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以成本价投标,一则极有可能成为最低标而被排除,二则即便中标也毫无利润可言,这是不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的。最理智的作法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的利润,既能保持低价的优势,增大中标概率,又能降低成为最低标的风险,而且在中标后还能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实行低标价最优原则,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化。
  五、次低标价最优原则框架设计
  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组成包括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及其规费,由于税金和规费不存在竞争,为方便表述,这里忽略不计;我们只考查工程成本和利润。下文提到的成本、利润,限定在常规意义下,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报价时分别填报的企业“成本”和预期“利润”。实行次低标价最优原则有两种思路,一是设定一种规则,促使投标人以真实成本和明确的利润率报价;投标人说实话的效用,比说假话的效用对自己更为有利。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次低标价规则”。二是把次低报价作为判断个别成本的标准,当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大于次低标价的利润率时,最低报价则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最低标价规则”。
  (一)次低标价规则
  1、诚信原则。
  这是第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首先假定所有投标人都是诚实的、讲信用的,因此,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由投标人自己确定。其方法是:投标人必须自主填报投标报价的构成,分两部份,一是企业的真实成本;二是预期利润率。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便以投标人自己确定的预期利润率为标准。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最低,其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大于投标人自己所报的利润率比例时,该投标报价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例如,该投标人的报价为100,其中成本为95,利润为5,利润率则为5%。如果在这一工程投标的所有报价中,该投标人的报价最低,而次低报价为106,那么,由于“106”与“100”之差大于投标人所报的利润率5%,该投标报价(100)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
  显然,投标人除了首先要考虑避免成为最低标外,还要考虑一旦成为最低标,何种情况对自己最有利。因此,投标报价时可能采取提高自己预期利润率的办法,使其报价低于次低标价的幅度小于利润率,来避免被淘汰。但是,这样做就不符合下面第二个原则:


  2、优惠原则。
  当最低报价投标人所报的利润率大于其他投标人的平均利润率时,低于次低标价的标准要以平均利润率为准。也就是说,投标人报的利润率,只有在低于平均利润率时,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低于成本的标准。这是因为:由于报价最低,利润最高,表明投标人的实际成本很低,劳动生产效率很高,如果投标人有诚意,理应以较优惠的利润率投标,而不应一味追求高额利润。这有理由让招标人怀疑其合作的诚意与报价的真实性,因此要以平均利润率加以制约。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没有必要提高预期利润率。对他最有利的作法是与平均利润率保持一致,因为低于平均利润率对他不利。但是,在投标决策时,平均利润率是无从把握的。此外,如果他有意降低预期利润率,这就更加不明智了。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真实地填报预期利润率。这样,成本也就尽可能地趋于真实。
如果最低标价不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那么应当由最低投标报价中标。这里没有考虑最低报价的效率问题,因为不排除最低报价的成本高于次低报价。但由于其差幅较小,因而忽略不计。
低于成本报价判断公式:CㄑP时,(A-B)>C
式中:A为次低报价;B为最低报价;C为最低报价利润率;P为其他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利润率;当C<P时,C取P值。
  (二)最低标价规则
  首先仍然以诚信原则为前提,并按规定填报成本与预期利润率。但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要以次低标价为标准。即:当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之差大于次低报价的利润率时,该报价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作利润率决策时,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自己是最低标或者次低标,当他成为最低标时,他的利润率无论高低,对自己都没有实质上的意义,但如果成为次低标,利润率为0对他最有利,因为这将排除低于他的任何价位的最低标。从这点出发,投标人报“零利润”对自己最有利。但是,如果利润率为0,其成本必须增大,这就不符合下面这条规则:
  3、效率原则。
  当次低标价的“成本”与最低标价的成本之差,大于最低标的利润率、且次低标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判断是否低于成本要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利润率为准。也就是说,只有当次低标价的利润率高于平均利润率时,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低于成本的标准。这是因为,次低标价的成本高于最低标价的成本虽然是正常的,但如果差额幅度高于最低标的利润率时,意味着次低标投标人的效率很低。对于招标人来说,低效率者可能因其管理不善,而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此外,由于利润低或零利润,该投标人显然缺乏抗拒工程风险的能力,如果发生不可预料的情况,必然向招标人转嫁风险。这样的投标报价当然不能作为判断低于成本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标人有意压低利润率,对他是没有好处的,一则不会被采纳,二则由于低效率,存在可能被业主拒绝的风险。如果有意提高利润率,对自己也没有好处,因为一旦成为最低标,那么无论利润率高低都没有意义;如果成为次低标,那么由于差幅较大,最低标不被排除的可能性增加,对自己也没有好处。因此,最理智的办法是尽可能真实地填报他的预期利润。
  既然当次低标的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要以平均利润率为准,那末为何不直接规定以平均利润率为准呢?这是因为,如果没有要求和约束的话,投标人将处于一种随意性很大的自由状态,所报的利润率可能畸高畸低,离散度增大,从而偏离我们规制的目标。此外,由于利润率低可能带来效率低的负面影响,利润率高则将加强最低标的竞争力,对自己没有好处,从而可以促使其真实报价。
这个办法的实质,是把次低标价的成本作为“个别成本”的标准。次低报价分为成本和利润两部份,超过利润率,也就低于了成本。把次低报价作为个别成本看待的出发点,是为了制止恶意竞争,追求价格的合理性。那么,也就同时把最低标价是“不合理”的标价、其竞争是不正当的竞争作为了设定的前提。而“次低标价规则”设定的前提是把最低标价的成本视为与次低标价(成本和利润)相当,本质上虽然没有太大差别,但它采用的是投标人自定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最低标价规则”不如“次低标价规则”合理。
  低于成本报价判断公式:CㄑP时,(A-B)>C
  式中:A为次低报价;B为最低报价;C为次低报价利润率;P为其他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利润率;当C>P时,C取P值。
  (三)自然淘汰法
  自然淘汰法适用于以分值量化的综合评估法评标,本质仍是以次低标价为标准,但强调次低标“最优”,其方法是不区别是否低于成本,以预先确定的量化规则,让不合理的最低标自然淘汰。具体的作法是:
  1、递减原则。
  设次低标价为最高分,低于或高于次低标价均按比例扣减量化分值。其中,对低于次低标价的,要作不利于投标人的量化,实行分值递减原则,即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相应加重扣减的分值权重。如,低于次低标价百分之一,扣减1分;低于百分之二,每百分之一扣减1.5分;低于百分之三,每百分之一扣减2.0分,等等。
  设定扣减比例,要以合理、适度为原则,既要排斥不合理的最低标,也应当让合理的最低标经综合评估,仍然有中标的可能。
  2、优惠原则。
  当最低标价的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表明投标人是以让利作为降价基础的,或者在其所降低的价格中,包含了投标人一部份利润,因而应当把利润率作为一项辅助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考虑以平均利润率为标准,投标人的预期利润率高于平均利润率的,按比例扣减量化分值;低于平均预期利润率的,则按比例增加量化分值。
  3、效率原则。
  由于实行次低标价最优的评标原则,投标人投标决策时,并不知道其报价所处的地位,即:他不知道自己的报价是最低标、次低标,或者中高标、最高标。投标人是以低于其他人报价作为策略考虑的,因此我们应当假定投标人所投标书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水平便意味着劳动生产率水平,因而可以把成本(率)也作为一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考虑以平均成本为标准,投标人的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可按比例扣减量化分值;低于平均成本的,则按比例增加量化分值。分值的设定,以适度为原则,因为这只是对投标人劳动生产率评估的一项辅助性指标。而对于业主的效益而言,归根到底表现在投标报价上。
  市场经济的帕累托效率,是指在效用可能性曲线上,一个人要想获得更好的福利,除非使其他人的福利更差。??这是一个很难表述的经济学概念,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概念。从非经济角度着眼,我以为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整体的配置、组合、效率已达最佳境况,以至于不可能更优;二是各构成要素各得其所,处于此消彼长的均衡状态。因此,一个人只有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好处。由此我们有理由期盼建筑市场实现这种意义上的“帕累托效率”,使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如果由于社会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使一方受到损害??毫无疑问,其结果必然使社会福利和经济的发展受到损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减少这种损害的程度,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和干预,也需要我们大家为此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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