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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0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5.12-6.12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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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8〕123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6号)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和科目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8年10月18-19日举行。

  10月18日上午9:00-11:30考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5:00考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19日上午9:00-11:30考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2:00-6:00考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二)造价工程师考试共设四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三)“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 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8年5月12日至6月12日,网上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5月14日至6月14日,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定于5月17日至6月17日。

  (二)报名程序

  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报名手续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1.签订《四川人事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报考者在填报基本信息前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选择是否免试部分科目。报考者如果符合文件有关条件需免试部分科目的,请选择“免试部分科目”进行报名。

  3.确认档案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非2008年新参考人员,在填报基本信息前应输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并确认自己的档案号。如果在网上查询不到自己的档案号,请及时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查。非2008年新参考人员,如在填报基本信息前未查询并确认自己的档案号,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5.上传相片。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30K.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上传。

  (三)资格审查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相片质量审查合格后,再于2008年5月17日至6月17日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主管部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和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身份证原件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并办理考试报名确认手续。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和盖章后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电话: 83332590,联系人:国鲁皖)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再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电话:86740101、 86740202、86740303,网址:www.scpta.gov.cn,联系人:李文利)进行资格复审和办理考试报名确认手续。

  2.各地考试报名机构在进行资格复审时,必须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落实责任制,把好资格审查关。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查,重点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资格审查人员须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新华书店发行,也可向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联系购买。

  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请公告通知应考人员注意以下变化: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www.ceca.org.cn)下载。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年7月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网址:www.jhpress.com)。

  五、考试报名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3〕2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的规定,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57元。考生资格复审通过后,可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现场缴费,也可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设考场的市、州按报名人数每人每科留存32元,不设考场的市、州按每人5元留存,其余经费一并上缴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用于上缴人事部考试中心和考务支出。设考点考场的市、州,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划拨。

  六、考试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不变。

  七、准考证号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个别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报名的,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为考生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地,同时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代报考者在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和打印《报名表》、准考证等。

  八、考点考场设置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规划。考生凭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考生可携带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座,违者按违纪处理。

  九、建议考生参加环球职业教育在线的网上辅导课程,有助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联系电话:010-62126633。

  十、各地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制,认真按照考试考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证书管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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