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考试要点(21)
402. 承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在索赔申请发出28天内发出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原因,索赔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
40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04. 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索赔作出了规定: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28天内);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失出索赔权);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42天内);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有情况具有连续性影响,则详索赔报告视为中间的,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金额,以及能说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承包商应当在索赔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05. 提出索赔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双方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国家腾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406. 索赔费用内容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利润;
407. FIDIC合同条件中,不同索赔事件导致的索赔内容不同,大致有以下区别:
序号 | 款条号 | 主要内容 | 可补偿费用 | ||
工期 | 费用 | 利润 | |||
1 | 1.9 | 延误发放图纸 | √ | √ | √ |
2 | 2.1 |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 √ | √ | √ |
3 | 4.7 | 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代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 √ | √ | √ |
4 | 4.12 |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 √ | √ | |
5 | 4.24 | 施工中遇到的文物和古迹 | √ | √ | |
6 | 7.4 | 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 √ | √ | √ |
7 | 8.4(a) |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 √ | ||
8 | (c) | 异常不利气侯条件 | √ | ||
9 | (d) |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延误 | √ | ||
10 | (e) | 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干扰 | √ | ||
11 | 8.5 |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 √ | ||
12 | 10.2 |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 √ | √ | |
13 | 10.3 |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 √ | √ | √ |
14 | 13.7 | 后续法规引起的调整 | √ | √ | |
15 | 18.1 |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 √ | ||
16 | 19.4 |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 √ | √ |
408.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409. 工期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工期索赔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410. 比例计算法: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价*原合同总工期
411. 共同延误的判断,应依据以下原则:首先判断发生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拖期负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如果初使延误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412. 索赔报告的内容:总论部分(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根据部分(索赔事件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证据资料);计算部分(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证据部分;
413.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国家有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414.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按月结算支付;分段结算支付;
415.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16.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在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逐年差不多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对只包定额工日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付预付备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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