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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08-20 09:14: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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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扩权强县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准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质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16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范围

  凡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暂定级转正、乙级延续、甲级升级、甲级延续、资质合并、资质分立等事项,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内容

  (一)初审部门上报材料1、初审部门上报文件;

  2、资质审批责任卡;

  3、初审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

  4、证书信息汇总表(含电子文档)。

  (二)企业上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资质申报申请文件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材料(附件1)、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附件2)三部分,每部分单独装订成册。

  1、企业资质申报申请文件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2、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材料(附件1)

  (1)、申报材料目录;

  (2)、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股东会决议;

  (5)、企业章程;

  (6)、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材料;

  (7)、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

  (8)、股东出资协议;

  (9)、股东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10)、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11)、技术负责人相关材料;

  (12)、造价工程师相关材料;

  (13)、造价员相关材料;

  (14)、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材料;

  (15)、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收入材料(附件2)

  (1)、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近三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明细一览表;

  (3)、企业近三年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企业近三年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记账联)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万元以上收入需提供银行进账单;

  (4)、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申报暂定级转正的企业在附件2中提供一年的营业收入材料;申报新成立的企业不提供企业营业收入证明(附件2)。

  三、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达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条件。

  (二)申报甲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三年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申报乙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三年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申报资质转正和延续的企业应在现资质有效期满前2个月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报企业在资质动态考核中被确定为限期整改的,在提交申报材料前需整改合格。

  (五)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报企业须在网上填报成功,且通过初审部门的网上审核。

  (六)申报企业在企业信用评价中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2A级以上(含2A级)的,方可申报甲级升级。

  四、工作要求

  (一)对初审部门的要求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和各扩权强县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规范,报送及时。

  1、初审部门在报送书面材料前,须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

  2、初审部门应对书面申报材料与原件一致性、申报材料完整性负责,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3、要重点核查申报企业股东出资情况、办公场所、人事代理关系、社会保险及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的真实性,并详细填写审批责任卡。

  4、申报材料欠缺、非复印件或复印件不清晰、装订顺序混乱的,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5、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审批期限完成初审工作,确保企业申报材料及时上报。

  (二)对申报企业的要求申报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填报数据及附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在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2、在审批公示阶段,对于申报材料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将及时开展核查。企业确实存在不实行为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3、在动态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取得资质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又未及时调整,且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三个月,未申请延续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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