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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省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通知

更新时间:2014-01-20 14:52: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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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开展广东省2013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今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工作,现将2013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31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注册有效期已满但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先在系统申请基本信息变更,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我中心,待变更手续完成后方可申请延续注册业务。

  (二)延续注册业务与变更注册业务不能同时办理。

  (三)注册有效期已过的造价工程师只能办理延续注册业务,不能办理变更注册业务。

  三、申报指引

  (一) 所有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必须通过注册管理系统申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eca.org.cn)“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或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www.gdzczx.com)“注册大厅”下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系统页面后,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个人系统。登陆后点击左侧“业务办理办理与查询”下的“延续注册”,按照系统的提示将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继续教育等资料完整输入,并按要求将照片、资格证书、学历、学时证明、劳动合同等扫描件上传。扫描件要求完整和清楚可辨认。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

  (二) 打印申请表后,必须点击“上报数据”按钮,将数据上报。未上报数据的人员将无法办理延续注册。

  (三) 注册单位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 由注册单位统一将申请延续注册的有关材料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

  四、申报材料

  (一)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劳动合同复印件(要求采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且应有本人签字);

  (三) 继续教育证明(可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直接打印);

  (四) 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须提交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五、其它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延续注册:

  1.无工作业绩的;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未能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人员,收回并注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由建设部予以公告。

  六、申报时间

  注册申报材料请于2013年9月16日至9月27日、10月21至11月8日期间报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若无另行通知,逾期未报者2013年不再受理。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花园酒店东侧)

  咨询电话:020-86373218 传真:020-83754622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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