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一级造价工程师备考资料 > 2014年造价工程师造价案例分析复习资料8

2014年造价工程师造价案例分析复习资料8

更新时间:2014-06-05 13:24: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级造价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课程推荐:精品VIP―网+面强势结合      全程领跑套餐―赢在起跑线上

  相关推荐:2014年造价工程师在线模考   造价工程师备考指南

  案例: 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更多造价工程师信息:

 

编辑推荐:

2014VIP套餐抢报,2013年课件,不过重学

2014年造价工程师全面开课

2013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试题及答案网友版 

2014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查询

一级造价工程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一级造价工程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一级造价工程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