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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10-12 13:48:46 来源:环球网校医考网 点击量:

【摘要】明天,参加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将要奔赴考场,为了保证山东省济南市考生能够顺利参加考试,济南市考试中心发布了《致执业药师、出版考试考生的一封信》,环球网校医考网为大家带来信的内容,请大家按照要求参加考试。

致执业药师、出版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

本周末我市将进行执业药师、出版等两项考试,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在“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子边角,准考证仅限携带一张。

二、考试期间,凡发现应试人员将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及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至座位或身上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出版考试应试人员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四、请务必认真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按要求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正确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相关信息,漏填或错填以上信息,将导致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应试人员请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卡时,应试人员须再次在座次表上签名。经监考人员允许后,应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考试配发的草稿纸,考后统一收回。私自带出试卷的将按成绩无效处理。

六、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答案及相关内容。

七、阅卷过程中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监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在考试期间,应试人员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八、应试人员须认真核对准考证上的个人信息,如信息有误请务必在考前咨询报名所属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

九、请广大应试人员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合理安排行程,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以免影响正常考试。

十、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情况将纳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人社部31号令第六条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规定,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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