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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6—2020年)执业药师在列

发布时间:2018-09-06 15:23:23 来源:环球网校医考网 点击量:

【摘要】信用中国发布了《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6—2020年)》,乌兰察布市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环球网校医考网为大家带来详细内容。

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内政发[2014]10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1、工作协调机制基本建立。我市出台了《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14]8号),成立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和步骤。同时积极开展宣传和主题实践活动,在《乌兰察布日报》开设了“信用乌兰察布”专栏,收到较好效果。

2、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我市以乌政办发[2015]55号文件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了《乌兰察布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方案》(乌政办字[2015]55号)、《乌兰察布市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乌政办发[2015]52号)以及《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乌政办发[2015]66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3、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在重点领域先行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相关政策措施。全市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推进改革任务相结合,对任务逐项分解,按时调度完成情况,全市的“诚信建设”均取得了积极进展。

4、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及应用取得良好成效。《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金融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均已投入使用。全市多个部门还依托自身网络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发布等工作。

虽然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社会信用整体水平有一定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信用工作推进机制有待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尚未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不够完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经济主体信用意识亟待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

(二)面临形势

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目前,在宏观经济持续下行的压力下和自治区“十个全覆盖”、我市“五城联创”等工作大力开展的背景下,对我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1、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我市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承接产业转移的关键时期,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扩大信用消费、促进信用经济发展,是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内需、抢抓产业转型升级机遇的重要举措。

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要求。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利益主体和诉求更加多元化。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增强社会诚信,减少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3、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提高区域型经济水平的迫切要求。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把区域性经济发展提到了新的高度。我市提出的对接俄蒙欧、融入京津冀、打造蒙晋冀长城“金三角”合作区与国家战略不谋而合。做活“三篇文章”,把经济尽快搞上去,更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适应经济区域化、全球化合作的新变化,进一步深化地区之间合作与交往,树立我市开放、守信的良好形象,全面提升我市的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4、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要求。人民群众对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对优化社会信用环境要求迫切。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增强社会主体的信用责任意识,建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联动监管、惩戒机制,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遏制违法失信行为,是促进人际关系融洽和利益关系协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三)总体要求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总布局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健全完善信用制度措施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努力打造“诚信乌兰察布”,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四)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2、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4、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五)建设目标

根据《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14]8号)和《乌兰察布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方案》(乌政办字[2015]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先行试点、重点突破。2016年,建成3-5个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领域。在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应用方面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形成完整的工作框架和运行机制,并将建设成果通过多种途径向全社会公布,为下一步在全市各旗县市(区)、各部门、各领域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到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相关制度全面完善,诚信标准体系和守信承诺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积极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十三五”期间,我市政务诚信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展开,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在政务诚信实现突破。

1、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廉洁性评估等制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

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执法行为,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行力建设,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以政务服务中心为重点,大力实施网上政务服务创新工程,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全面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估范围。

2、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政府承诺。全面建立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向社会做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承诺。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将政府工作报告中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市、各旗县市(区)两级政府要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估和预警机制。

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减少行政手段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恰当干预,严禁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严禁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包庇纵容,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的统一规定,认真履行和兑现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同时防止随意承诺给予政策优惠,尤其是在生态环境、资源节约等方面,不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更要防止开发过程中破坏生态、侵占资源的现象发生。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疗药品和器械及耗材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和存量债务清偿工作,清理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以及拖欠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款项,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政府各项财务支出,加大财政预算公开力度,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

3、强化政府示范推动。发挥政府的引领推动作用。加强我市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认定、补助发放、申请政府资金等方面,率先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和服务,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守信意识,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衔接,加强部门间协调,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调整空间布局规划、变更产业发展政策,增强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4、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制度。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奖惩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到2020年,公务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要达到100%。完善公务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将诚信状况作为公务员招录考察、考核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到2020年,公务员信用培训要实现常态化,覆盖率达到100%。

5、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行政内部监督。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逐步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健全行政监察和行政审计制度,加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加强经济责任的审计。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在履行监督、决定、任免等职责时,加强对政府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以及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编制执行、重大项目安排与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和监督。支持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发挥协商沟通和监督作用。

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政民互动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扩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建立政策、规划和行政办理程序定期宣讲机制,便于群众和媒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事项办理情况。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维系商业活动、降低商务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是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有效措施。我市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守信自律,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到2020年,实现企业信用档案全覆盖,使商务诚信建设与经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为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1、生产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级制度、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重点产品质量追溯、隐患排查、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以煤矿、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和爆破企业单位,以及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等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动态记录、更新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情况,推进全市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质量信用评价,将企业的信用状况列为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的考核条件;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

2、流通领域诚信建设。全面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建立实施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推进全市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流通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指导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在食品、药品、冷链物流等重点行业以及现代物流、连锁经营、对外贸易、劳务合作等领域,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特别在集宁海关恢复设立后,要建立跨部门的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与进出口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

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奖惩等制度,以及信用风险的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统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粮食、肉制品、蔬菜、乳制品、食用油、水产品等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以及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互联互通。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的量化分级管理,严厉打击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完善食品药品信息报送系统、安全监测体系和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作为开展分类监管的重要前置条件和评估依据,依法在融资、用地、年检等方面给予守信主体相关便利;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或限制措施,将其列为日常监督、监测或抽查的重点;严格执行“红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动惩戒,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行业禁入和市场退出等措施。到2020年,全市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机制。

4、金融领域诚信建设。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管理及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机构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建设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和骗保骗赔、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立网络金融领域诚信制度,强化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管理,加大对网络金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良好的网络金融诚信环境。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强化诚信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

5、税务领域诚信建设。依托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涉税部门的信息合作与信息共享,依法进行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定结果的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和税收风险防控水平。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并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6、价格领域诚信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建立健全企业价格诚信数据库。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案件,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7、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加快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报建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托政府网站及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坚持将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和工资支付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守法诚信建设,规范分包行为,防止由于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问题。

8、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和电子招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与应用,实现政府采购、招投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集中发布。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联动惩戒,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供应商和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鉴定的重要依据。

9、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等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将诚信考核和信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依托全市交通运政网络,采集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基础信息,将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企业失信记录。建立健全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诚信考核优秀的企业在扶持资金安排、信贷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限制发展。根据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推动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建立诚信服务准则和承诺制度,加大对随意拒载、绕行、超载、乱涨价、乱收费等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10、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的诚信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网店实名制度以及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完善电子认证体系。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信用服务业务。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严厉打击依托网络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行为。到2020年,全市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

11、统计调查领域诚信建设。建立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将统计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调查企业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以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加强诚信统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

12、中介服务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仲裁、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到2020年,全市主要中介服务业基本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

13、会展和广告领域诚信建设。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骗展、发布虚假广告等相关信息的记录、更新和整合。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推动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到2020年,全市建立较为完善的会展和广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14、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行业企业自身信用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以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及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完善诚信约束机制,加强从业机构和人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建设,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1、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等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将医疗机构的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加大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过度医疗、收受贿赂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开展医护人员医德综合考核评价,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加强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2、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建设。推动养老、医疗、生育、失业、救灾、救助、低保、慈善、彩票、婚姻、收养及保障性住房管理等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各类失信和违规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保个人纳入诚信“黑名单”。

3、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引导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记录为基础,加大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予以曝光;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到2020年,全市企业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打击非法用工、非法职业介绍等失信行为,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4、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探索建立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积极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学位授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作假、考试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学历甄别核查制度,防止学历造假。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文化、体育、旅游领域诚信建设。整合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文化、体育和旅游网络经营活动的诚信管理,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6、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完善企业低碳发展、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红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与公布制度、应对环境事故情况公布制度等,健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完善企业低碳、节能、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质检、银行、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建立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实行环评、能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低碳、节能、环保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建设,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7、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将假冒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8、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对违法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到2020年,全市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

9、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诚信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引领作用,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司法公信水平,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到2020年,力争形成全社会认同司法、尊崇司法、信赖司法、服从司法的良好局面。

1、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和途径。着力建设覆盖范围广、数据即时生成、资源共享互通的司法业务管理系统,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办案进展等信息。健全内部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严格依法办案,惩防司法腐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案件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积极查办和预防贪污职务犯罪,加大反渎职侵权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加快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制度化、规范化进程,重点加强规范刑罚执行、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建设,完善司法纠错机制。

3、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到2020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到2020年,全市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

4、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和资源配置,健全司法工作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快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司法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新闻媒体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三、推进信用主体诚信建设

各类信用主体的诚实守信状况决定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加强自然人、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诚信建设,是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落脚点。

(一)自然人信用建设

以重点职业人群为核心的自然人信用,是社会诚信得以树立和巩固的基石。

1、逐步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全市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2、突出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对重点职业人群,包括公务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保险销售经纪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全面建立信用档案,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完善职业行为操守规范,在职业资格取得认定、职称评定晋升环节,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对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惩戒限制。在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秩序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二)企业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组织的信用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进行诚信建设,强化各类行业准入管理企业的信用监管。

1、开展诚信承诺活动。选择水电燃气供应、交通、电信、铁路、民航、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健康安全关系密切行业,加强企业诚信自律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承诺活动。突出诚信企业的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的披露曝光。在生产经营、税费交纳、劳动用工管理等重要环节强化企业信用自律。鼓励引导重点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开展社会责任认证。到2020年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2、建立信用应用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将客户交易诚信状况和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纳入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销售授信管理,形成科学的企业信用应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发挥信用应用管理在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中的促进作用。

3、强化信用内控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和信用管理师,建立企业内部职工信用考核与评价制度。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

4、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按照《乌兰察布市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与共享实施方案》(乌政办字[2015]144号)要求,落实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完善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平台功能,通过平台公示企业即时的信用信息;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建立和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监管制度,建立实施企业失信约束部门联动机制,提高信用监管水平。

5、实行市场准入信用审查和失信联动惩戒。在市场准入或资格等级认定等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以及安排政府性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落实管理的事项中,查询应用申请企业在各行业、各地区活动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各相关监管机构严格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让守信企业畅通受益、失信企业受阻受限。

(三)事业单位信用建设

把诚信建设作为提高教育、医疗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依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完善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到2020年,事业单位信用档案覆盖率达100%,全市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1、建立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探索实行以第三方机构主导的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制定和完善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体系,规范评定程序,明确等级类别,为政府部门监管、公众选择提供参考。

2、加强信用奖惩监管。在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政策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应用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重大工作失误负有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实行失信联动惩戒。

3、强化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事业单位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推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告知、首问负责等效能责任管理制度。突出诚信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依托全市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信息和信用档案。

1、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增强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信用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2、实施社会组织信用评级管理。制定社会组织信用评定标准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组织失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员在失信事件中的关联信用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组织法人信用评价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在各类社会活动中的信用水平。

3、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成员单位信用建设中的组织促进作用。各类社会组织要在章程中增加组织推动成员单位加强信用建设的内容,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学习贯彻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诚信建设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四、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加快推进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制度。

(一)建设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构建全市统一的大数据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统一标准、成果共享、互联互通、属地服务”的原则和 “互联网+诚信”的思路,我市在建的“信用乌兰察布”网站要作为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采用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软件系统,以强化对全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交换,到2020年“信用乌兰察布”网站统一对外发布信用信息、接受外部查询和异议受理,并实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自治区其他各盟市以及蒙晋冀长城“金三角”区域合作的大同市、张家口市的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交换和共享,实现立体联动、共同发展。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整合全市有关行业和部门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推动全市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并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社会成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2、建立健全信息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数据规范、技术规范、信用信息分类分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规范,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制定信息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标准,完善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响应和处置机制,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推动形成征信服务标准。推动征信服务合同格式规范、征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征信产品使用规范、征信服务 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的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3、完善行业和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托有关行业和政府部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电子政务资源,改造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各行业和部门的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并加强对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率先从公务员诚信、工商管理、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流通服务、税务、电子商务、价格、海关、中介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教育科研、法院审务公开等重点领域开始,以行业、部门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托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着力消除“信息孤岛”。

(二)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公司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征信系统,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补。

1、促进社会征信活动系统建设。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统,要依法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2、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征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市场需求,开展征信业务,建设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专业化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三)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采集信用信息,通过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实现全市各行业、各旗县市(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交换共享。

1、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旗县市(区)、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明确责任、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市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和查询权限,及时通过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对信息查询实行登记管理。

2、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以及安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开展安全等级认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提高信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征信系统尤其是数据库的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

(一)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普及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结合我市“五城联创”工作,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积极培育诚信道德,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注重正面引导,挖掘诚信典型事例,加强典型宣传,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加强失信典型披露工作,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全面系统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舆论宣传监督网络。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抵制各种失信行为。

(二)强化诚信教育培训

制定诚信教育培训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推进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培训,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认证机制。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在各教育阶段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加强信用理论和信用政策研究,支持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为信用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

(三)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活动,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突出诚信主题,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信用村(乡、镇)”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结合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选择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努力树立行业诚信风尚。积极倡导诚信自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要加快诚信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到2020年要形成系统完善、运行安全、联动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加快诚信建设制度化

1、加快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行为的制度化建设。制订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严格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相关制度文件制定本部门、本领域内的相关制度。

2、加快信用服务业监管制度建设。重点围绕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等有关内容,研究制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3、推进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出台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培训、软件使用与维护管理、应用系统授权管理等制度,落实信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审查和评估制度,适时修订并不断完善安全防护策略。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1、健全信用奖惩和监督制度。制定出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市直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本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完善信用奖惩制度,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2、强化行政监管性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依法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促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应用,实现对守信者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3、建立司法性惩戒机制。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

4、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

5、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乌兰察布”网站、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三)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1、着力扩大信用服务需求。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公务员聘用等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造信用服务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2、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产业。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我市,扶持和培育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发展,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信用调查、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合理规划信用服务产业布局,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强化业务协同、资源整合,推动信用服务业实现集聚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促进全市信用经济加快发展,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3、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备案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推行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依法对提供虚假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进行处罚。按照“一次出格,终身禁入”的原则,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展政务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展非政务信用信息专业化征信服务,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综合运用信息更正和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七、落实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市直各部门、各旗县市区要深刻领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与我市“五城联创”、“十个全覆盖”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使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意义体现在方方面面。

2、强化统筹协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承担规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制订行动计划,全力推进相关建设工作。

3、及时评估改进。市直各部门、各旗县市区要定期对本部门、本领域、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地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的部门、地区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二)加强政策支持

大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政策,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三)实施专项工程

1、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分类和基本目录,切实加大公开力度,能公开的尽量公开,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2、实施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整合各级政府部门掌握的小微企业、农牧户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与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相匹配,创新扶贫的投融资机制,推广使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善信贷决策机制与流程,为小微企业和农牧户融资、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为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整合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政策、资金、资源合力,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小微企业、农牧户经营发展,力推我市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四)加强宣传解读

将规划宣传解读作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手段以及编制印发解读手册或读本,系统宣传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及时收集公众意见、解答公众咨询。要在街道社区、农村牧区开展一系列普及知识、宣传诚信的活动,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加强监测考核

建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协同推进。强化督查考核,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效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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