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师证书横空出世?有这样的“药师”证不能被医疗机构聘任
【摘要】拥有怎样的“药师”资格证书才可以被医疗机构聘用?卫生系统的“药师”资格证书能作为新版的 “药师”资格证书使用吗?这些问题很重要,医疗机构聘任药师时,一不小心可能聘用错。
医疗机构,您家“药师”聘任对了吗?
近期,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药师资格证书。这种证书内有“药师”字样,用印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考试专用章”,还有的用印是“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职称考试专用章”。证书如下图:
那这种 “药师”资格证书是一种新版的 “药师”资格证书?如果不是,那它和卫生系统的“药师”资格证书有什么区别?持有这种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药房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吗?为了进一步让各方明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相关部门的政策,在这同大家一起理一理。
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药师是怎样规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其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原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由此可确定《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是指参加并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盖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或原人事部、卫生部公章)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暂时先称作卫生系统的“药师”。证书用印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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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那上文提到的用印“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职称考试专用章”的证书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咨询相关部门获悉,原来这种“药师资格证书”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组织的食药系统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而取得的证书,主要针对和面向社会上药店中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医疗机构中的药房工作人员。2015年之前发证的用印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考试专用章” ,2016年开始交由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组织相关考试,发证用印为“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职称考试专用章”。这与卫生系统的“药师”是两个不同的职称序列。
综上所述,卫生系统和食药系统的“药师”,是经过不同的考试取得的,考评体系和面向人员也不同,所以两种“药师”资格证书不能划等号。
三、如果医疗机构误聘了“药师”会有什么后果?
《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卫生系统的“药师”,而非食药系统的“药师”。如果医疗机构对药师的“资格证书”辨识不清,聘用了食药系统“药师”在医疗机构药房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则属于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所以,医疗机构聘任药师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辨明“证书”,正确聘用“药师”。否则,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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