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06年岩土工程师考试6.15-7.14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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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勘察、建设设计单位:
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注工[2006]9号)和《关于2006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注工[2006]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6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考试科目、时间和注意事项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 |
2006年9月23日 |
上午:8:00~11:00 |
专业知识考试(上) |
上午:8:00~12:00 |
基础考试(上) | |
下午:14:00~17:00 |
专业知识考试(下) | |
下午:14:00~18:00 |
基础考试(下) | |
2006年9月24日 |
上午:8:00~11:00 |
专业案例考试(上) |
下午:14:00~17:00 |
专业案例考试(下) |
三、报考条件
2006年度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1、2说明。
四、报名时间与办法
(一)报名时间:2006年6月15日~7月14日。
(二)报名办法:
1、报考者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购买《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考手册》。
2、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报人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资格考试报名表》的“单位意见”一栏中作出审核意见。并出具申报人从事岩土工程业务工作年限、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方面的证明。
3、申报人持《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地点:海口市海府路省建设厅二楼204号房,电话:65343591)。
4、省建设厅审查报考资格通过后,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办理报考手续,缴交报考费(地点: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联系电话:65375001)。
在办理上述资格审查和报考手续时,申报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与报名表填写内容相符的有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附在报名表后面备查)和相关证明。
2、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相片3张。
五、考场设置及准考证领取
2006年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设置在海口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考生于2006年9月11日~9月22日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领取本人准考证。准考证发放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六、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5]1616号)文件规定收取,基础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15元;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35元。
七、网站资料查询
为方便考生了解报名情况,考生可以访问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www.hnjy.gov.cn)查询报考文件。
八、其它事项
考试复习资料的征订工作由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负责。考后成绩的通知和证书的发放等,按人事部、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来对照表
3、2006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4、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考试规范变更表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条件
1、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 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以及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附件2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专业对照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专业 |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3
2006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5、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6、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3、 膨胀土地区建筑规范(JGJ112-87)
1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5、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16、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17、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1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19、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10012-2001)
20、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05)
21、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10025-2001)
22、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TB10027-2001)
23、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TB10038-2001)
24、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TB10035-2002)
25、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97)
26、 港口工程于基规范(JTJ250-98)
27、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2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
29、 水式建筑物搞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30、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3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附件4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考试规范变更表
原部分规范和文件失效,改为现行有效版本(截止至2005年)。
编号 |
原名称 |
变更名称 |
1 |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JTJ211-99) |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JTJ211-99)及2002年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 |
2 |
《内河通航标准》
(GBJ139-90) |
《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2004) |
3 |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
(JTJ312-98) |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
(JTJ312-2003) |
4 |
《船闸闸门阀门设计规范》
(JTJ264-87) |
《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
(JTJ308-2003) |
5 |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
(JTJ301-88) |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
(JTJ/T234-2001) |
6 |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 |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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