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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权利与义务条款

更新时间:2010-04-16 14:21: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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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与义务条款包括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三者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商的权利。承包商的权利包括

  1)有权得到提前竣工奖金;

  2)收款权;

  3)索赔权;

  4)因工程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限值而亨有补偿权;

  5)暂停施工或延缓工程进度速度;

  6)停工或终止受雇;

  7)不承担业主的风险;

  8)反对或拒不接受指定的分包商;

  9)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转让与工程分包;

  10)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11)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补偿损失;

  12)有权要求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13)有权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口头指示;

  14)有权反对业主随意更换监理工程师。

  (2)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的义务包括:

  1)遵守合同文件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并负责保修期内的各种维修;

  2)提交各种要求的担保;

  3)遵守各项投标规定;

  4)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5)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6)负责工地的安全和材料的看管;

  7)对其由承包商负责完成的设计图纸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负责;

  8)遵守有关法规;

  9)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和方便;

  10)保持现场整洁;

  11)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12)执行工程师的指令;

  13)向业主偿付应付款项(包括归还预付款);

  14)承担第三国的风险;

  15)为业主保守机密;

  16)按时缴纳税金;

  17)按时投保各种强制险;

  18)按时参加各种检查和验收。

  2.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的权利

  1)业主有权不接受最低标。

  2)有权指定分包商;

  3)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付款给指定的分包商;

  4)有权决定工程暂停或复工;

  5)在承包商违约时,业主有权接管工程或没收各种保函或保证金;

  6)有权决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增减工程量;

  7)不承担承包商因发生在工程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地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因炮弹、导弹等所造成的损失例外)。

  8)有权拒绝承包商分包或转让工程(应有充足理由)。

  (2)业主的义务

  1)向承包商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和图纸,并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完全的责任;

  2)承担由业主风险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坏;

  3)确保承包商免于承担属于承包商义务以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4)在多家独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属于分阶段移交的工程情况下,业主负责办理保险;

  5)按时支付承包商应得的款项,包括预付款;

  6)为承包商办理各种许可,如现场占用许可,道路通行许可,材料设备进口许可,劳务进口许可等;

  7)承担疏浚工程竣工移交后的任何调查费用;

  8)支付超过一定限度的工程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增加部份;

  9)承担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特殊风险以及任何其他地区因炮弹、导弹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

  10)承担因后继法规所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额。

  3.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虽然不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他受雇于业主,为业主代为管理工程建设,行使业主或FIDIC条款赋予他的权力,也相应承担义务。

  (1)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主要有:

  1)有权拒绝承包商的代表;

  2)有权要求承包商撤走不称职人员;

  3)有权决定工程量的增减及相关费用;有权决定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长工期;有权确定费率;

  4)有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因业主违约而导致承包商停工情况除外);

  5)有权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包括已掩埋覆盖的隐蔽工程;

  6)如果发现施工不合格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如期修复缺陷或拒绝验收工程;

  7)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8)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紧急措施;

  9)审核批准承包商的工程报表的权力属于监理工程师,付款证书由监理工程师开出;

  10)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裁决,虽 然其决定不是最终的。

  (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聘用的工程技术负责人,除了必须履行其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其作为承包商的工程监理人而尽的职责,FIDIC条款针对监理工程师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中的职责规定了以下义务:

  1)必须根据服务协议书委托的权力进行工作;

  2)行为必须公正,处事公平合理,不能偏听偏信;

  3)应虚心听取业主和承包商两方面的意见,基干事实作出决定;

  4)发出的指示应该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时,可以发出口头指示,但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5)应认真履行职责,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或验收,对承包商的工程报表及时进行审核;

  6)应及时审核承包商在履约期间所做的各种记录,特别是承包商提交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各种材料;

  7)应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费用的增减与工期的延长或压缩;

  8)如因技术问题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时,须征得总承包商同意,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总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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