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师辅导资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1
(三)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建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3土地管理法
建设用地制度:
(1)建设用地申请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地批准权限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i)基本农田;(ii)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iii)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有偿使用方式与划拨方式: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i)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ii)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iii)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i)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ii)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iii)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iv)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v)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i)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ii)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iii)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最高年限:国有土地使用仅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必备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i)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ii)有固定的经营场所;(iii)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iv)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主要包括: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过户登记、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2.5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i)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ii)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iii)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iv)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v)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vi)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vii)建设资金已经落实;(vii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输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审查与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i)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ii)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iii)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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