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岩土工程师专业知识讲义6
7 地下水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1.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7.1.2 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7.1.3 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7.1.4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 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 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7.1.5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3 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7.3.1 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7.3.2 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包括:
1 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原则上应按设计水位计算浮力;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
2 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鞋稳定的不利影响;
3 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
4 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 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涌土、管涌的可能性;
6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7.3.3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l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牲,评价方法按本规范第12章执行;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 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7.3.4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5m;
2 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
3 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
7.3.5 当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渗透性和降深要求,选用适当的降低水位方法。当几种方法有互补性时,亦可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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