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政策法规: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9日
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活力,为我省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科学评价。以专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职称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职称。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职称名称依次称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将经济系列专业从15个调整为9个。保留设置的有金融、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财政与税收、农业等5个专业;合并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专业,吸纳邮电专业中“邮政运输”专业内容,调整设置为运输经济专业;合并建筑经济、房地产经济专业,调整设置为建筑经济专业;改造商业经济专业内容,吸纳贸易、现代电子商务等内容,调整设置为商务专业;新增知识产权专业。取消保险、邮电经济和旅游经济等3个专业。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专业人员初级职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专业人员中级职称;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经济专业人员初级或中级职称。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取得会计、审计职称系列中级职称的,可作为申报经济专业人员副高级职称的条件;取得会计、审计职称系列副高级职称的,可作为申报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条件。
4.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奖惩记录、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评申报职称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学术造假行为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科学评价能力素质。充分体现经济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注重对专业性、技术性的考察,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熟练运用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
4.重点评价业绩贡献。将经济专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突出创新能力导向,鼓励解决重大生产和经营管理实践问题,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增加创新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创新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职称采取老师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考试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老师为基础的业内评议机制,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探索网络面试、情景模拟、案例分析与报告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和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评审效率与质量。
2.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由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对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经济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及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贡献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和科研能力等条件申报高级职称。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和职称评价结果,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以事择人、人岗相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经济专业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建立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加强评审服务平台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各种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为经济专业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提供便捷服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经济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经济专业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提升能力、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现代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制度与技术和方法等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经济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
1.优化评审组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并适时调整评审组织及其评审范围。下放广州、深圳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负责开展本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逐步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地级市下放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
2.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开展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加强经济专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责令整改。加强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机构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公平公正、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责令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评审老师、参评人员、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时间安排
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9年6月-2020年3月)。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出台实施并开展政策宣传。
(二)实施阶段(2020年3月-12月)。优化广东省经济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更新老师库成员。下发评审通知,组织发动各地、各单位、重点企业开展申报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召开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12月以后)。总结职称评审工作经验,推动职称评审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
四、工作要求
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开展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加强政策衔接,稳慎推进改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为做好改革衔接过渡,本方案实施后的首次高级经济师职称评价继续采用评审方式。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能参加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本实施方案于2020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职称名称
经济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经济专业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商务、财政与税收、金融、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建筑经济、知识产权等9个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 取得方式
初、中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五条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相应等级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经济师标准
第十二条 学历条件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综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 经济师标准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第五章 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集团)、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部门工作3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1项以上。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4.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6.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经济著作(主要编著者,下同)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1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老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等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老师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县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10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2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奖(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
第六章 正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系列副高级职称,下同)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第二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
3.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课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课题。
第二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3.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4项以上。
4.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绩显著,单位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资质认定,或研发中心(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
5.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所在企业拥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2个以上省名牌产品,或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8.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1本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3本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著作公开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
2.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申报专业岗位工作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且至少1篇于核心期刊发表,每篇5000字以上。
3.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研讨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并经2名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老师出具书面评鉴意见认为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
第二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老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2.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著作2部(主要编著者)和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论文4篇以上。
(二)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老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老师项目的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南粤百杰”或“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奖、南粤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等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老师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市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50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七章 优先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老师公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4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3.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涉及人等。
4.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以上。
6.学术、技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老师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7.公开发表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8.宣读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9.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0.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1.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1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14.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15.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老师评议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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