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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每天3个高频考点四十八

更新时间:2020-04-25 07:3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9收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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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级经济师考试难度的提升,为督促大家更好的备考,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每天3个高频考点四十八”小编从经济基础中总结出来180个高频考点,制定为期60天的第一轮备考计划,每天3个考点,距离84分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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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来3个考点的第四十八期,希望小伙伴都可以一起打卡,坚持学习,共同进步。2020年,我们一起我想我能!

法律

142、合同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方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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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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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合同的转让、变更及解除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解释: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

(二)在《合同法》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概括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1.意定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概括转让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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