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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董事会、经理

更新时间:2015-09-06 15:49:1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8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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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3日,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考生打好基础,提高学习效果,整理并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董事会、经理”,将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董事会、经理”进行讲解,下面是提供的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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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经理

  一、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四、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也不是所有的董事都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只有具备了下列三个条件,董事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是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二是董事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三是该董事参与了董事会的决议并对某项决议表示了同意。

  对该决议持相反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五、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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