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
【摘要】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3日,目前中级会计师准考证各省正在进行打印中,考生可进入中级会计师频道详细查看,临近考试,环球网校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将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进行讲解,下面是提供的中级会计师考试中会涉及的《中级经济法》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上述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因此,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决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随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理论上,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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