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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更新时间:2015-09-01 17:30: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6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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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3日,目前中级会计师准考证各省正在进行打印中,考生可进入中级会计师频道详细查看,临近考试,环球网校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将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进行讲解,下面是提供的中级会计师考试中会涉及的《中级经济法》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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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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