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摘要】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2日-13日,目前中级会计师准考证各省正在进行打印中,考生可进入中级会计师频道详细查看,临近考试,环球网校整理发布“2015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将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进行讲解,下面是提供的中级会计师考试中会涉及的《中级经济法》考点,现整理如下,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群里很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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