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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代理的概念及范围

更新时间:2015-12-23 11:08:3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6收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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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代理的概念及范围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环球网校提供代理内容)

  一、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

  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相关考点】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

  二、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区别。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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