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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表见代理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6-01-07 11:07: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3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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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环球网校提供表见代理内容)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

  (2)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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