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
更新时间:2018-04-12 14:56:46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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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8-9日举行,现处于基础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在备考阶段全面掌握知识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希望大家认真复习基础知识,积极备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时间限制: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提示】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以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不得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2)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财产保管人
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时间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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