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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订立

更新时间:2018-06-13 14:10:1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2收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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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处于基础阶段,环球网校小编希望考生在基础阶段全面掌握知识点,特整理发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订立”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本文金融法对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订立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成立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成立形式: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提示】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1)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形式: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举证: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后果: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提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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