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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个税,都帮你整理好了

更新时间:2018-12-17 15:50:1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4收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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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关于工资、薪金、个税,都帮你整理好了”的新闻,大家的最关心的工资问题,作为财务人,可得自己先搞搞清楚,预祝考生一切顺利。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概念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应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退职、退养和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收入。

(2)个人因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4)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5)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费。

(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按月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的余额。对不按月发放的补贴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下列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1)独生子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远洋运输船员的伙食费补贴。

(6)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非独立劳动与独立劳动;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指非独立劳动,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单位员工从事的劳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3%—45%税率。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减除费用标准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为: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老师;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备注:中国人大网发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四、保险支出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3.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5.商业健康保险

从 2016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和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部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适用该项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业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五、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为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具体按以下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1)定额负担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比例负担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1:在某企业工作的张三月工资收入人民币5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全部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000-3500-105)÷(1-10%)=1550元

应纳税额=1550×10%-105=50元

六、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将各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注意四点:

1、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收入应合并为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税;

2、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都应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并且扣缴税款环节可以分别减除费用;

3、个人具有依法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法定义务;

4、在合并计算需补缴税款时,只允许扣除一次费用。

例题2:李四2018年4月份分别从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从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0000元,那么这两个单位应该如何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又该如何申报纳税呢?

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745元。

李四在自然人个税办税平台自行申报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税款为(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745=1530元。

七、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税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即将该数视同月工资所得)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若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且在同一月份发放年终奖的,可以将同一月份内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特殊算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只能选择一个月,另一个月的年终奖作为当月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无住所个人取得第4点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计算纳税。

例题3:2018年1月12日,员工王先生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元,若1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则王先生的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计算过程为:

(1)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同时不能再减除费用,则

(2)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元

如果上例中王先生1月工资薪金所得2900元,则王先生的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1)应纳税所得额:48000-(3500-2900)=47400元;

(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7400÷12=395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

(3)应纳税额:〔48000-(3500-2900)〕×10%-105=4635元。

八、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九、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税方法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取得的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4:某员工2017年从甲公司离职,离职时在甲公司工作48个月,从该公司取得离职补偿金25万元,当地2016年社会平均工资为7万元,怎么计算要交的个人所得税?

(1)可免个税的部分为3*7=21万元

(2)按规定要交税的部分为25-21=4万元

(4)平均月工资为4/4=1万元

(5)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0000-3500=6500,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6)计算个人所得税为:(6500*20%-555)*4=745*4=2980元。

十、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退休金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和再任职取得收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

十一、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财税【2004】11号)

十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三、捐赠扣除

1.限额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全额扣除。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例如: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四、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减征

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十五、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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