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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1月10日)

更新时间:2019-01-10 10:11: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6收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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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7日至8日举行,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做题思路,环球网校编辑特分享“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1月10日)”应广大学员的需求,环球网校小编每天会为大家提供定量好题。希望对考生在做题过程中有所帮助。
【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公司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在票据上更改收款人名称的

B.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在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D.在票据上更改付款人姓名的

【答案】A

【解析】(1)选项 AD: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3)选项 C: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选项 B 的说法是正确的;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本题中,丙是接受赠与取得的票据,此时受前手乙的权利瑕疵影响,不享有票据权利。

【判断题】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 5 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

【答案】×

【解析】(1)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不向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2)甲公司虽然在丁公司提示付款时拒付,但作为承兑人仍可被列为追索对象。因此,本题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追索。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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