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保险利益
更新时间:2019-04-22 14:18:26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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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大考生开始备战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环球网校小编特分享“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保险利益”本文主要介绍保险利益原则,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可以结合每日一练来巩固。
1.保险利益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2.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1)人身保险合同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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