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会议制度
更新时间:2019-04-29 13:37:45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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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大考生开始备战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环球网校小编特分享“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会议制度”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可以结合每日一练来复习。
股东会会议制度
(一)形式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 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二)召开
1.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股东会:具体召开流程如图 2-4 所示
3.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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