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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更新时间:2019-05-20 17:01:1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7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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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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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些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因此,企业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作为合伙企业获得的财产,当然归属于合伙企业,成为合伙财产的一部分。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以上是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特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免费开通后,可及时收到各省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提醒、考试时间提示等信息。想获取更多《中级经济法》考点和讲义,可点击如下按钮“免费下载”后进入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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