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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中的特殊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22 15:16: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1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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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中的特殊规定,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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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3)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化。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以上是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中的特殊规定。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特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免费开通后,可及时收到各省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提醒、考试时间提示等信息。想获取更多《中级经济法》考点和讲义,可点击如下按钮“免费下载”后进入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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