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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更新时间:2019-06-08 09:1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6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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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复习的基础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储蓄存款业务规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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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我国实行法定储蓄存款及利率制度。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人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

2、存款支取规则

一般情况下,储户可依法随时支取存款。取款时应向存款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存款凭证,必要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取时,应提供本人和代取人的身份证件。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

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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