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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更新时间:2019-07-15 14:06: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4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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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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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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