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要约收购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9-07-18 13:17:38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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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处于紧张复习状态,环球网校特整理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要约收购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同时还可以结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进行复习。
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概念。
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按照股份要约的份额,可以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2.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2)继续增持股份。
3.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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