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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14日)

更新时间:2019-08-14 09:52:3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7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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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临近,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14日)”现阶段为最后冲刺阶段,需要加强练习,小编每天为大家提供定量经典试题,希望考生目前需要掌握做题思路及提升做题速度,今日练习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相关试题。

编辑推荐:2019年8月份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汇总

简答题

1、2016 年 5 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 5 年,月租金 3 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己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 1 000 万元及其利息。2018 年 6 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此时,乙公司己拖欠甲公司 3 个月租金 9 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 年 8 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 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易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在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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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本题中,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而抵押权人就是丙银行,应当清 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就是乙公司,既己通知,乙公司就不能拒绝。

(2)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己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己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己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己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案例中,由于在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因此,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3)乙公司无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己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由于在租赁合同签订前,该厂房己设定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该租赁合同对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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