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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10月16日)

更新时间:2019-10-16 10:31:2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4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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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10月16日)”本文分享2道经济法试题,希望考生在预习阶段学习教材内容时配合今日每日一练,供练习。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汇总(2019年10月份)

单选题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简答题

2、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累面金额为 20 万元。乙公司在 5 月 25 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见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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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

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A 属于票据变造不是伪造;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B 不正确;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C 正确;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D 不正确。

2、(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

①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

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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