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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10月17日)

更新时间:2019-10-17 12:47: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6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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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10月17日)”本文分享1道经济法试题,希望考生在预习阶段学习教材内容时配合今日每日一练,供练习。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每日一练汇总(2019年10月份)

综合题

1、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 500 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 年, 年租金 80 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 100 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 6 个月,利息 10 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 90 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 40 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 10 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说明理由。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见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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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融资租赁期间,该专用仪器设备归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融资租赁期间,该专用仪器设备归出租人丙公司所有。

(2)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 90 万元。根据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 100 万元,预先扣除了利息 10 万元,实际交付金额为 90 万元,所以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 90 万元。

(3)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的理由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券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题中,辛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留置属于商事留置的情形,即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依然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理由一不符合法律规定。

(4)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的理由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该车辆先设定抵押权,又被留置,留置权优先受偿。所以,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的理由二不符合法律规定。

(5)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一成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未约定就担保权利实现时的实现顺序,其中物的担保的小汽车为债务人丙公司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时有顺序限制,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的抵押物实现债权。所以,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一成立。

(6)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二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题中,戊公司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戊公司对丁公司要求提供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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