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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

更新时间:2019-11-28 11:32:5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1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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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打算报考2020年中级考生提前学习,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本文围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介绍,希望考生打好基础,认真学习,提前掌握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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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设立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补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二)发起人: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OT国籍)

(三)出资要求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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