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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9-11-28 13:51: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1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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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打算报考2020年中级考生提前学习,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本文围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介绍,希望考生打好基础,认真学习,提前掌握教材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一)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退还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具体内容

对外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无责任人 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

有责任人 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导致的侵权赔偿

对外

公司成立 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具体内容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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