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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更新时间:2019-11-29 13:33:4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0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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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打算报考2020年中级考生提前学习,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本文围绕管理人员进行介绍,希望考生打好基础,认真学习,提前掌握教材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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