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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股东诉讼

更新时间:2019-12-02 11:12:5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9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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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打算报考2020年中级考生提前学习,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股东诉讼”本文围绕股东诉讼进行介绍,希望考生打好基础,认真学习,提前掌握教材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具体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单独股东权)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具体内容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 找“监事会”(必经程序)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必经程序)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情形

①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具体内容

(1)情形 公司“董、监、高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2)诉讼主体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3)诉讼方式

①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自己的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用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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