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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六节股份转让

更新时间:2019-12-02 11:18:4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5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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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打算报考2020年中级考生提前学习,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六节股份转让”本文围绕公司股票进行介绍,希望考生打好基础,认真学习,提前掌握教材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背书方式转让。

2.无记名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上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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