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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八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更新时间:2019-12-03 14:17:3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3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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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打算报考2020年中级考生提前学习,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八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本文围绕公司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进行介绍,希望考生打好基础,认真学习,提前掌握教材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

第八节 公司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并与分立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通知公告债权人:合并、分立各方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各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注销、设立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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