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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更新时间:2019-12-23 14:33: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3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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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打算报考2020年中级考生提前学习,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本文围绕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介绍,希望考生打好基础,认真学习,提前掌握教材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2)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某公民死亡之日)。

(2)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

①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②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⑤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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