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6: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6: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更新时间:2020-05-27 13:09: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26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进行中,小编都给你整理好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必考知识点内容,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6: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碎片时间就能学习,巩固知识点,都是精华考点要不要看?希望考生掌握以下内容。

编辑推荐: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高频考点16】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监、高”资格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②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③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 5年;④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 “董、高”(8项)忠实义务,违反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2)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

(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中级会计考生学习阶段,可提前填写环球网校特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如考试时间有变化,届时我们会及时提醒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通知,请及时预约!

以上内容是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6: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小编为广大考生上传更多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可点击“免费下载”按钮后进入下载页面。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