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宁波市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上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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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报名、缴费和信息登记的具体时间?
答:(1)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10:00—3月22日16:00;
(2)补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10:00—3月31日16:00。
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31日17:00; 报名马上开始,为了防止考生错过报名时间,小编建议考生可填写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提醒2021年浙江各地区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缴费时间通知,帮助您顺利完成报考!
(3)3月30日16:00“宁波会计之窗”(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审核通道关闭。
请广大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和缴费。错过上述报名和补报名时间的,将无法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2、报名之前必须要做什么?
答:请先确保本人的信息已在“宁波会计之窗”(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栏办理信息采集或变更手续,并且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3、“信息登记”、“信息变更”开放时间?
答:“宁波会计之窗”(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人员信息采集、变更的功能全年开放,根据省厅报名期间的工作安排,信息采集、变更功能将在3月30日16:00——4月1日10:00关闭,报名工作全部结束后再重新开放,所以请在3月30日16:00前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和变更工作,错过上述时间的,将影响您的考试报名。
4、如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会有什么影响?
答: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所有考生应据实填报个人的会计信息,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证书签发机构将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严重者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5、网上报名的渠道是什么?
答:凡要求参加考试的会计人员,请在报名前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进行个人实名认证并注册,报名期间请登录浙江会计考试报名网(网址:http://kjbm.czt.zj.gov.cn)或“宁波会计之窗”(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或浙江会计之家(网址:http://kjzj.czt.zj.gov.cn),按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及缴费;或可直接通过手机“浙里办”APP—“会计之家”栏目按要求进行报名及缴费。
6、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登录失败/跳转失败怎么操作?
答:(1)您可通过手机APP扫码登录。先点击电脑网页中的“扫码登录更安全”同时手机下载“浙里办”APP登陆后,再扫描电脑网页的二维码,电脑网页登录成功后会自动跳转回浙江会计之家(登录官方网址:http://kjzj.czt.zj.gov.cn)。
(2) 您可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谷歌浏览器。
(3)您可直接登录“浙里办”APP手机端,搜索“会计之家”进行报名。
7、考生怎样进行报名?
答:新考生先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行实名认证并注册,注册完成后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主页(已经认证注册过账号的考生可直接进行登录),按提示进行报名操作。报名费用应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在网上报名截止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放弃报名。
报考人员对登记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其所填信息即为考试准考证信息,所上传的照片即为准考证照片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照片,报名缴费成功后所有信息不得进行修改。
8、对照报名文件自认为符合报名条件却报名不成功,怎么办?
答: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宁波会计之窗”(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完成会计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人员,若需变更个人相关信息,请登录“宁波会计之窗”网站中的个人办事栏“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变更。考生可分项提交变更的信息,若该项信息未审核完成,则不能对该项信息再做修改,但可对其他未提交的信息项做修改。变更信息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报名考试。
(2)在“宁波会计之窗”(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未登记信息的人员,请登录“宁波会计之窗”网站中的个人办事栏“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按照要求进行信息采集。待审核通过后,可进行报名。
9、考生报名过程中如何修改自己的报名信息?
答:已提交订单但未缴费的,如需修改报名信息,具体可咨询当地财政部门,电话详见“宁波会计之窗”网站的“联系电话”一栏。
10、报名时手机号怎么变更?
答:考生在报名时的手机号如需更改的,请至浙江政务服务网——“我的——编辑资料——账号与密码——更换手机号,按提示要求更新完成个人手机号码。”详细可咨询0571-88808880。
请考生务必核对好报名的手机号码,并且部分考试信息会通过短信平台发送到考生,所以请准确填写自己的手机号码。
11、上传报名照片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考生在会计管理系统中上传的照片作为考试的准考证照片,也作为会计专业资格证书的照片。请未在宁波会计管理系统登记的考生在信息采集时按要求上传照片,已登记的考生若需变更报名照片的,可通过“宁波会计之窗”(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栏按要求进行照片的变更。缴费成功后,报名照片(即证书照片)一律不得变更。
报名照片的要求为:近期标准证件照,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10K,大于295*413像素,照片清晰。报考人员需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12、同时具有全日制统招的大学学士学位证和自考的学士学位证,属于第二学位或者双学位吗?
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的规定:
(1)第二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第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需经教育部审批,只有教育部批准设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才有权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教育部现行文件中,没有关于双学位的提法或相关文件。
(2)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经过设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组织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入学。经过二年的时间,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因此,问题里的情况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13、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和退费;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通过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4)考生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缴费成功后得到“您已经成功完成报名”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放弃报名;再次登录后可在订单查询中,查看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即可。
(6)缴费成功后,考生信息将不能进行修改,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负完全责任。
14、考试大纲和教材如何征订?
答:2018年起,浙江省(含宁波)不再统一征订考试大纲和教材,若需要订购考试大纲和教材的考生,可通过“经济科学出版社”天猫旗舰店或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kzp.mof.gov.cn/)——网上报名订书及查询栏目进行教材的征订,征订方式方法请关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的相关通知。
15、网上如何支付费用?
答:报名系统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功能,支持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支付宝、微信。如有问题,请拨打统一支付平台(网上支付):0571-88808880咨询。
16、“网上支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试报名前考生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的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费;
(2)考生如果没有网上支付经验,请在支付前详细阅读自己银行卡的网上支付使用说明;有问题请拨打统一支付平台(网上支付):0571-88808880咨询。
(3)考生不要使用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电脑进行网上支付操作;
(4)考生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注意保护好银行卡卡号和密码,注意卡内资金安全;
(5)如果因上网条件或网络传输等原因造成支付速度慢,请考生耐心等待,尽量不要重复点击;
(6)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网上支付没有成功的,考生可点击报名系统中“立即付款”按钮重新支付。
(7)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请不要立即关闭浏览器支付页面,等待报名系统接收考生的缴费信息,网站会自动跳转页面,显示“缴费成功”字样。如果由于不小心关闭网页或者由于网络、机器等原因不能自动跳转页面显示“缴费成功”字样,我们将会在48小时内对账,对账完毕后,缴费状态变为“报名完成”。请注意查看自己的缴费状态。
17、如有考生在网上重复付费,如何办理退款手续?
答:报名工作结束并且相关对账工作完成后,由统一支付平台自动将多付的款项退至交款的渠道。
18、如何确认网上报名成功?
答:按照2021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当考生完整录入信息并成功进行网上缴费后,此时网上报名状态显示为“您已经成功完成报名”,这表明网上报名成功。再次登录后可在订单查询中,查看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即报名成功。
19、采用网上缴费方式后,如何取得相关发票?
答:对采用网上支付方式交纳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用,发票获取方式有:
(1)下载电子发票:请考生登录https://dzpj.zjzwfw.gov.cn/——点击“登录后,查看更多您的财政电子票据”按钮——登录成功后点击“我的票据”自行下载打印。
(2)进入手机端“浙里办APP”——“我的”——“我的票据”中查看打印。
(3)自助机打印票据:由于近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情况,我省部分行政服务大厅开放时间有调整,考生可先拨打当地行政服务大厅咨询电话,具体请见“浙江会计之家”——自助机地址栏目(网址:http://kjzj.czt.zj.gov.cn/AccountHome/ssoservice/getnewsbyid.html?newsid=398)
根据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等考试考务费发票的名称等信息均为报考个人,信息不得进行修改。如遇发票问题可咨询:全省电子票据咨询与维护电话4000579956。
20、考生的准考证信息如何分配?
答: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场号等信息由财政部全国编场系统自动分配。
21、什么时候可以打印准考证?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相关文件要求,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考试前10天左右开始至财政部规定的截止时间止。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网址:http://kzp.mof.gov.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2、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参加考试前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带本人照片、身份证等相关信息)。
23、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1号令)规定。同时,对于替考、组织作弊等行为纳入刑法相关条例,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详见附件《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24、考生什么时间可以查询考试分数?
答:2021年10月20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
25、成绩公布后,什么时候可以领取证书?
答:(1)纸质证书:考生可以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快递申请网站(网址:http://jk.zjks.com:9090/newIndex.html)进行申领纸质证书,纸质证书的申领时间,届时请关注浙江人事考试网-合格证书栏目(网址:http://www.zjks.com/)。
(2)电子证书:考生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自主下载打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一般发放时间约为当年考试成绩公布3个月后,该证明在省内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问答第23条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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