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选习题: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覆盖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股东的查阅权和复制权、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股权转让、股东退出公司之股权回购、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积金)
考情分析
知识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单选】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崔大志退休后,与其友谢毛、李蛋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崔大志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崔小志的情况下,直接持崔小志的身份证等证件,将崔小志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崔大志
B.公司股东应是崔小志
C.崔大志和崔小志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崔小志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选项ABC,被冒名人崔小志不属于“名义股东”;选项D,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被冒名人崔小志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多选】
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答案】BD
【解析】选项A、B,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法律承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选项C、D,名义股东(甲)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受让方(丁)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股权;但名义股东(甲)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乙)损失,实际出资人(乙)有权请求名义股东(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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